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因改变使用功能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因装修改造涉及抗震结构、承重构件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并报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抗震加固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