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的建设工程,鉴定单位应当将鉴定结论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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