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四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支持。
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