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