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建设工程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