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