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