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