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
(一)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
(二)跨地震活动断层的;
(三)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
(一)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
(二)跨地震活动断层的;
(三)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