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应当积极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园区内企业的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和水的分类循环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