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二十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资源消耗计量统计制度,对能源、水等资源消耗实行定额管理。
公共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行电子化办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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