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九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体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因地制宜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持、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电动交通运输工具充电设施。
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电动交通运输工具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