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七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七条 城镇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建筑设计方案,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生态、低碳、宜居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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