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六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并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盐碱地、土壤污染耕地改良修复,利用盐碱地、采矿塌陷区发展水产养殖等,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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