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四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暗渠、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