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二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二条 产品及其包装物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优先选用生态设计方案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少污染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产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过度包装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产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过度包装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