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三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节水改造与系统优化,对生产用能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建立用能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消耗统计和使用状况分析制度,建设节能节水型企业。
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支持使用雨水、海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在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地区,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和洗车使用,减少地下水的开采。
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支持使用雨水、海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在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地区,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和洗车使用,减少地下水的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