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二章 减量化 第十条 实行区域能源消费、水资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等因素,将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下级人民政府、重点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重点单位应当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耗、水耗监督管理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规定总量的重点单位,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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