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循环经济相关信息的采集、发布以及政策引导、技术推广、金融支持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推广宣传、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推广宣传、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