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循环经济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循环经济活动,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