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