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工作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