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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