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