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场、港口、车站、公园、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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