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