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防护条件,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约定,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开发志愿服务相关险种,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约定,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开发志愿服务相关险种,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