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四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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