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在健康保健体检、游览旅游景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减费、免费等优惠。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