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