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九条 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伤认定、烈士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确认、认定、评定,并落实有关待遇。
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救助,志愿服务发展基金可以给予帮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