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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