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