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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