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
(一)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