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的身体条件、专业知识、服务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时应当如实说明。
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的身体条件、专业知识、服务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时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