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按照章程自主决定志愿服务内容、确定志愿服务对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