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五)根据志愿者需要,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等;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五)根据志愿者需要,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等;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