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身份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