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拒绝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
(五)参加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获得志愿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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