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