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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