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或者网络询问等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或者网络询问等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