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使用本组织账户。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确定募捐目的、接受捐赠方式、募得款物用途等内容,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其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于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在十日内予以补正;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报备募捐方案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者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同时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确定募捐目的、接受捐赠方式、募得款物用途等内容,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其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于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在十日内予以补正;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报备募捐方案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者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同时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