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全部收支纳入该慈善组织账户核算和管理;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募捐方案、募捐成本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与其合作募捐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信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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