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被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后,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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