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被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后,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被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后,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