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慈善募捐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并协调做好捐赠物资通关、运输以及接受、调配等工作。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简化捐赠程序,建立捐赠款物接受、发放快速便捷通道,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到位。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与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开展合作,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简化捐赠程序,建立捐赠款物接受、发放快速便捷通道,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到位。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与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开展合作,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