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条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者认定之日起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者认定之日起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