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八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
慈善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供财产清算的相关资料。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发起人、捐赠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供财产清算的相关资料。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发起人、捐赠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