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不同慈善项目的设立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受益人。
慈善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财产或者慈善服务。
慈善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财产或者慈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