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不同慈善项目的设立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受益人。
慈善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财产或者慈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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