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四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出现捐赠目的不复存在、捐赠财产有剩余或者无法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形,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公开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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